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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保存使用证据的劳动,是维护合法权利的ABC

2017年5月3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这个五一劳动节,因脚趾受伤行走不便,我几乎或躺或坐地度过,唯一算得上劳动的,就是写下这些文字了。
  能够坚持写文,最大的动力是来自读者。即便是在节日里,我20天前写的《张月梅的商标文061 在商标注册申请上犯拖延症,后果真的很严重》一文阅读量还在增长,终于突破了1万大关。这是我的公众号中第三篇阅读过万的文章。
  因为感受到这劳动的成果还受欢迎,我对自己这简单的劳动也就从心底觉得光荣。
  劳动不仅最光荣,关键时还可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比如及时保存商标使用证据的劳动。
  在很多商标确权案件中,商标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或者已成驰名商标、甚至已经起到商标作用的事实,都必须用证据来证明。没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很多法条就根本没有适用的基础。
  证据永远是赢得官司关键因素之一,例如这起案件。
  商标是“ABC”,申请日为2006年6月23日,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幼儿园、教育信息、讲课、教学”等,注册人是自然人刘成,他是北京市丰台区ABC外语培训学校校长。
  麦奇教育集团于2012年10月10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其主要理由之一是该商标在教育培训行业已淡化为通用名称,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
  商标评审委员会没有支持麦奇教育集团的理由,维持了“ABC”商标的注册。麦奇教育集团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败诉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虽然诉争商标仅由标准字体“ABC”构成,且在案证据能够证明“ABC”本身具有“初步入门基础知识”的含义,对于核定服务而言缺乏固有显著性,但刘成提交的北京市丰台区ABC外语培训学校的广告宣传证据及其所获荣誉,能够证明其长期持续对外宣传“ABC外语学校”,使得“ABC”与北京市丰台区ABC外语培训学校形成对应关系,相关公众能够通过“ABC”联系到北京市丰台区ABC外语培训学校所提供的培训服务,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标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原审法院有关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的认定并无不当。
  需要说明的,本案中,麦奇教育集团也提交了足够多的证据,可以证明“ABC”本身具有“初步入门基础知识”的含义。只是刘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ABC”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标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这份终审判决完全可以说明,真正赢了官司的是证据!
  我不知道保存使用证据对于企业来讲,到底是一件困难多大的劳动,反正在案件中,常常有当事人说的合情合理,但就是提交不出有效证据来证明。
  口说无凭,就算审查员觉得你说的十有八九是真的,可因差了那一二分证据,只能选择不相信,不支持。 那种硬起心肠做决定的感觉,真是对审查员的一种折磨。
  其实对证据重要性的说明,“ABC”商标案真不算最有力的,但我喜欢这个商标,因为有“基础知识”的含义,而保存证据,就是维护合法权利最基础的知识。
  我想,人世间不管多么深奥的道理、复杂的事情,也要建立在基础常识之上。高精尖绝对重要,“ABC”也不可或缺。
  所以,我持续着写商标普法文的劳动,光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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