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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科润代理“DCTC+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成功

2014年3月26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纸裁定,大成科技股份申请的“ ”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兰州大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15日,注册资本3500万元,是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企业、通过双软认证(软件企业、软件产品)。2009年10月,公司在原兰州大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基础上整体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下属全资子公司有兰州大成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兰州交大国家绿色镀膜工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大成绿色镀膜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大成铁路信号有限公司等4个企业,参股甘肃金川太阳能有限公司。
  兰州大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4日向商标局申请在第9类“集成电路块,太阳能电池,真空喷镀机械,交通信号灯,电源材料”等商品上注册使用“DCTC+图形”商标,申请号:9019600。2012年10月9日,商标局认为涉案商标与注册号:3387602的 “NTAT+图形”(引证商标一)商标;注册号:3528982的“RBIC+图形”(引证商标二)商标;注册号:5352752的“易泰多+英文+图形”(引证商标三)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部分驳回。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引证商标三
        

  大成科技股份与华科润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大成科技股份所注册的商标被商标局初审驳回后,华科润与大成科技股份携手迅速做出反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申请。在这一过程中,华科润为大成科技股份制定了一整套应对策略,并及时地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了案件的申请和相关材料。经过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了华科润所提出的观点,认为大成科技股份所申请的该项商标应当取得商标专用权,因而做出大成科技股份商标可以初步审定的裁决。经过救济程序的启动,大成科技股份成功取得了商标专用权。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充分的救济权利。商标注册经过商标局的审查被驳回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启动商标复审程序,之后还可以向人民法院启动一审、二审的诉讼程序。这些救济程序足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取得并使其不受侵犯。然而在我国现阶段的商标法律实践中,很少有企业能够充分的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多数企业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往往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而不是积极主动地维权。在这一点上,大成科技股份为广大的企业树立了良好的维权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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