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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科润代理“河沿”异议“河州河沿”商标获成功

2017年3月14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临夏自然人马木洒申请43类“河州河沿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快餐馆、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上,于2015年8月27日通过实审并初步审定公告。

 异议商标  被异议商标
   

  华科润监测到此信息后,认为“河州河沿”是对异议人“河沿”商标的刻意抄袭和复制,被异议人申请“河州河沿”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河州河沿”完整包含河沿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果其核准注册并使用,将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河沿品牌的价值与利益,河沿品牌是历经几代打造的特色餐饮品牌,深受消费者的喜爱,被兰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认定为清真无酒餐厅,具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以及影响力,故马上联系河沿餐饮董事长马文良先生,建议启动商标异议程序。
  商标局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43类“河州河沿”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异议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商标局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由商标局依法作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决定的制度,其保护了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维护了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序良俗。商标保护是申请人主动申请,被动保护的程序。因此,为了确保商标权的完整性,绝对性,防止他人刻意的模仿,复制,导致相关的公众混淆误认,损害品牌价值的行为,应该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长期监测并托管,加强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真正实现让品牌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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