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科润代理“麦积之星”异议“唛积之星”商标获成功

2019年9月10日

  

  对于现在经常出差或者旅游的人来说,酒店不仅仅是让人休息的地方,更多人注重的是相对的服务及环境,这也代表了他们的品味及对品质的追求。今天我们要谈论的案件主角---兰州居家麦积之星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就是一家专门从事酒店住宿服务的一家公司,凭借着其优质的服务,在兰州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获得了良好的口碑。然而,拥有高知名度和好口碑的麦积之星也遭遇了商标抢注,但幸运的是,抢注的商标被成功异议了。
  案件简介
  甘肃麦积之星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异议人)于2017年6月8日申请的“唛积之星”,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寄宿处;咖啡馆;酒吧服务;预订临时住所;饭店;自助餐馆;茶馆;旅游房屋出租;旅馆预订” 等服务上,该件商标于2018年3月16日初步审定公告,该商标与异议人的“麦积之星” 构成相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果一旦成功注册,那异议人的知名度及口碑都会受到影响。遂委托我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
  案件结果
  经过审查,商标局认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24582755号“唛积之星”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异议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商标局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由商标局依法作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决定的制度,其保护了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维护了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序良俗。商标保护是申请人主动申请,被动保护的程序。因此,为了确保商标权的完整性,绝对性,防止他人刻意的模仿,复制,导致相关的公众混淆误认,损害品牌价值的行为,应该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长期监测并托管,加强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真正实现让品牌创造价值。

来源() 作者()

甘肃华科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www.huaker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