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川牡丹产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申请“牡丹夫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酒精饮料等产品上,商标局2016年5月13日通过实质审查并初步审定公告,在公告期内,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牡丹夫人”与其在先获准注册并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牡丹”及牡丹系列商标构成近似,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称“牡丹夫人”具有明显恶意、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商标局裁定“牡丹夫人”商标在指定产品上不予注册。
华科润答辩理由:
中川牡丹产业公司始创于1993年,下设中川牡丹研究所,中川牡丹园(占地2000亩)及各级子公司20余家,总注册资本4338万元,从业员工120人,总资产2.5亿元,是国内最大的牡丹产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企业。已获国家发明专利7项,注册商标30余件。承担了国家科委 “甘肃牡丹新品种培育”、“牡丹北移技术研究”等多项课题,专著《中国牡丹与芍药》一书获甘肃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其深加工产品“中川牡丹、雪域牡丹、牡丹夫人”食用油,茶,酒等产品远销海内外,年销售额6000多万,支持专业农户1000多家,遍及省内11个地区和省外80多个城市。
“牡丹夫人”是中川牡丹产业公司独创并最先使用的商标,与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牡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含义上均有明显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中川牡丹产业公司25年在牡丹行业的耕耘与造诣,注册“牡丹夫人”商标具有正当性,何来的恶意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请求商标局将“牡丹夫人”予以核准。
商标局经审查后,决定“牡丹夫人”商标在指定产品上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