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3日,兰州居家麦积之星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13316664号“居家麦积之星” 、第13316660号“麦积之星”商标(即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寄宿处,旅馆预订,预订临时住所,咖啡馆,饭店,自助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旅游房屋出租。商标局驳回其申请。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中的“麦积”是甘肃省一地名,属于我国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商标。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已经大量使用“居家麦积之星,麦积之星”商标,并且形成了良好的市场评价及影响,因此,决定复审。
随后,根据申请人意见及相关使用证据,我们认为该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行政区划名称的含义且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完全一样。根据我国《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在整体上具有显著性,不会使公众发生产地误认,应当予以注册。之后,我司准备大量的申请商标使用证据并向商评委提交了驳回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采信了递交 的使用证据并支持了我司的代理意见,综合评审后决定,申请商标“居家麦积之星”“麦积之星”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移交商标局办理初审公告事宜。至此,兰州居家麦积之星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的“居家麦积之星”“麦积之星”商标申请获得了注册。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充分的救济权利。商标注册经过商标局的审查被驳回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启动商标复审程序,之后还可以向人民法院启动一审、二审的诉讼程序。这些救济程序足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取得并不受侵犯。然而在我国现阶段的商标法律实践中,很少有企业能够充分的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多数企业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往往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而不是积极主动地争取自己的权利。因此,企业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应该积极争取,避免自己努力打造的品牌得不到保护而最终付诸东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