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科润代理“睿思特”对抗“锐思特”商标无效宣告案获胜

2017年3月2日

  甘肃睿思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燕龙于2014年1月14日向商标局提出在43类商品上申请第13907604号“睿思特RUISITE图形”商标注册申请,于2015年3月14日获得核准注册,核定在咖啡馆、饮水机出租等服务上。
  2016年1月25日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对“睿思特RUISITE图形”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其主要理由为:一、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拥有43类“锐思特”商标,并且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另外在饮水机出租服务项目上,与引证商标也具有很强的关联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及排序完全相同,首字发音及整体呼叫相同,在图形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也十分近似,均位于左边并由太阳设计而来。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二、“锐思特”是申请人全资子公司的在先商号,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一方的在先商号权;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和注册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具有欺骗性,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华科润接受委托后,做出如下答辩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汉子首字的字形及字义不同,争议商标汉字为主要显著部分,而引证商标的英文是显著视觉部分,两商标 图形部分亦有差异,两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
  2、争议商标的申请与注册没有侵犯申请人子公司的商号权。
  3、争议商标经过广泛使用于推广证明没有造成与引证商标混淆、误认。
  并向商评委递交了大量使用证据,说明争议商标的申请于注册完全符合《商标法》规定,请求予以维持。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接受了我方的答辩意见,做出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
  通过“睿思特”商标无效宣告案,华科润告知广大客户,注册商标被无效宣告并不可怕,也不能消极应对,应积极收集使用证据并委托专业的代理公司做出答辩,注册商标的价值在于合法合理使用,是否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是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重要判断标准,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商标应予注册,如果足以导致混淆,误认,则商标不得注册,已经注册的有可能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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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华科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www.huakerun.com)